本公司特别通知:上海办证中心关于2010年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一、项目
对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三、受理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四、申请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办结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三)希望更改社保卡婚姻登记信息的居民,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可以提供免费服务。